8月22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严格用地、规范开发园区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就清理整顿省级及以下开发园区发布最新审核原则及标准。对设立5年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开发园区将予以撤销;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不再冠以带有开发园区含义的称谓,不再纳入开发园区管理;各县(市)原则上只保留1个开发园区。
据了解,审核省级及以下开发园区的主要原则有:申请保留的开发园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经济带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供土地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审定设立开发园区及其数量、类型和规模;申请保留的开发园区应是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对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大、资源消耗低、产出效益高、形成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园区,优先保留。
清理整顿省级及以下开发园区的主要标准有:对设立5年(1999年底以前批准设立)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开发园区应予以撤销;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园区应予以撤销;各类新建大学园区、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等不再冠以带有开发园区含义的称谓,也不再纳入开发园区管理;申请保留的开发园区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开发园区配套设施除外)应划归开发园区所在地政府管理,相应核减开发园区面积;开发园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保留(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不单独计算面积;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园区应予以合并,但不得借机搞“一区多址”;各城市远郊区、县(市)已建开发园区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原则上只保留1个园区,未有的一般不再新建。
据了解,审核省级及以下开发园区的主要原则有:申请保留的开发园区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经济带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供土地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审定设立开发园区及其数量、类型和规模;申请保留的开发园区应是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对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大、资源消耗低、产出效益高、形成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园区,优先保留。
清理整顿省级及以下开发园区的主要标准有:对设立5年(1999年底以前批准设立)以上、入区企业少、开发面积不足已批准规划面积20%的开发园区应予以撤销;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开发园区应予以撤销;各类新建大学园区、省级及以下物流园区、省级及以下旅游度假区、建设新城为主的各类园区、没有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等不再冠以带有开发园区含义的称谓,也不再纳入开发园区管理;申请保留的开发园区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开发园区配套设施除外)应划归开发园区所在地政府管理,相应核减开发园区面积;开发园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保留(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不单独计算面积;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园区应予以合并,但不得借机搞“一区多址”;各城市远郊区、县(市)已建开发园区具有一定规模和产业特色的,原则上只保留1个园区,未有的一般不再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