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甲方):
1. 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的苗木规格等见本合同附表所列的内容。合同总造价:
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按照本合同附表所列的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
3. 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 在 年 月 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合同的指定地,运费由 负责。
4. 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5. 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方式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具体为 。
6. 付款方式
苗木进场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后、开票到工程部结算支付苗木款的 ,在剩余部分款项经工程部上报,分批支付。
7. 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不可抗拒力除外)
8. 因乙方延迟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9.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同意后才能变更。
10. 乙方在交货是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0%,如特殊原因,待石材供应完毕后,补办相关手续,没有办理者结账是扣除工程总造价的3%。
11. 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树型、土坨等其他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3%,给甲方造成是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 如因乙方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拒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4.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 本合同外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6.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合同附表
序号 |
植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棵)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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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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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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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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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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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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