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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农田水利设施赔偿标准
2011-10-26 16:28
农田水利设施赔偿标准
1、变电间、电表间等房屋,按房屋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2、水利设施中的构筑物(地下排灌、窨井、粪池)均按“建工2000定额”计算,具体补偿时,按实际规格费用核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3、河道补偿标准只考虑施工开挖土方工程量,不计因水系调整的费用。
4、渡槽、倒虹两侧的窨井参照管道窨井费用,但不计入本单项工程。
5、喷、灌、排泵站未考虑接电、征收费用。
6、撤队农田基础设施且权属是生产队的按70%补偿。
7、机口、排涝站包括房屋等整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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