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补充规定中的补偿金额仍沿用原补偿标准,即以原省定标准的最高标准作为现标准的最低标准,然后加不低于20%的幅度作为最高标准。同时增加了部分补偿品种和项目。
该补充标准对补偿范围作了界定,被补偿的房屋须持有两证(即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对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违反国家规定的不予补偿。
补充规定对原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作了补充和调整。由于原标准对土地每亩栽植苗木的最大数量没有明确,部分被补偿户受利益驱动,在土地内无限度密植苗木,以此索要高额补偿费,给土地征用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补充规定对土地每亩栽植果树的最大数量给予了明确,规定“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的果树每亩不超过80株;初果期每亩不超过120株;幼龄期每亩不超过220株。”对果树栽植密度超限的按最高限计算;同一地块栽植不同树龄或不同品种果树的合并计算株数,不超限的可分别计算。
该补充规定还对果树的大小标准、对补偿标准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