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皮树苗木的术语和定义、苗木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检测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南方光皮树产区的光皮树播种苗、嫁接苗和插条苗的生产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1556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批苗木 Liner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养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
3.2
苗龄Plant age
苗木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苗木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第三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0.2-0.8表示1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十分之二年生长周期移植后培育十分之八年生长周期。
1(2)-0表示1年干2年根未经移植的嫁接苗。
0.2-0.8(2)表示1年干2年根经移植的嫁接苗。
1(1)-0表示1年生未经移植的插条苗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插条苗、嫁接苗在原地(床、垄)根的年龄。
3.3
基径 basal diameter
苗木地际直径,即苗木的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嫁接苗为接口以上正常粗度处的直径。
3.4
苗高 Liner height
自地际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3.5
根系长度 root length
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主根长度。
3.6
实生苗Seedling
用优良种子繁育的苗木称实生苗。
3.7
嫁接苗 Grafted plants
采用嫁接法繁育的苗木称嫁接苗。
3.8
扦插苗Cuttings
用一年生枝条作为插穗繁育的苗木称扦插苗。
4 质量要求
4.1 苗木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基径和苗高确定,分为Ⅱ级。其质量分级标准见附录。
4.2 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者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基径、苗高三项指标分级。
4.3 综合控制条件为:无检疫性病虫害,色泽正常,苗木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
4.4分级时,基径为优先原则,如基径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
4.5合格苗分Ⅰ、Ⅱ两个级别,主要由基径和苗高两项指标确定。当基径和苗高不在同一级别时,以基径为优先原则进行分级,在基径达到要求后按基径、苗高、根系等指标分级。等级规格指标见表1。
表1 光皮树苗木等级规格指标
苗木 类型 |
苗龄 |
苗木等级 |
直观综合指标 |
|||||||
Ⅰ级苗 |
Ⅱ级苗 |
|||||||||
苗高 cm ≥ |
基径 cm ≥ |
根系 |
苗高 cm ≥ |
基径 cm ≥ |
根系 |
|||||
长度 cm ≥ |
侧根主要分布于土层以下 cm |
长度 cm ≥ |
侧根主要分布于土层以下 cm |
|||||||
实生苗 |
1-0 0.2-0.8 |
60 |
0.60 |
25 |
0-15 |
40 |
0.40 |
20 |
0-15 |
无检疫对象,苗木新鲜,色泽正常,生长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顶芽饱满、健壮 |
嫁接苗 |
1(2)-0 0.2-0.8(2) |
50 |
0.50 |
25 |
0-15 |
30 |
0.30 |
20 |
0-15 |
无检疫对象,苗木新鲜,色泽正常,生长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顶芽饱满、健壮 |
扦插苗 (裸根) |
2-0 |
50 |
0.50 |
25 |
0-15 |
30 |
0.30 |
20 |
0-15 |
无检疫对象,苗木新鲜,色泽正常,生长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顶芽饱满、健壮 |
扦插苗 (营养杯) |
1(1)-0 |
25 |
0.3 |
10 |
0-10 |
20 |
0.25 |
8 |
0-10 |
无检疫对象,苗木新鲜,色泽正常,生长健壮,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顶芽饱满、健壮 |
4.6 苗木分级应在庇荫背风处进行,分级后要做好等级标志。
5 检测方法
5.1 检验苗木病虫害限在苗圃中进行。
5.2 抽样:起苗后苗木质量检测要在同一批苗木内进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照GB 6000执行抽样。
5.3 侧根数量:目测,计数。
5.4 基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
5.5 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读数精确到
5.6 检疫:按GB 15569执行。
5.7 每批苗木抽样检验时对不合格等级标准的苗木的各项目进行纪录,如果一株苗木存在任何一种缺陷,按一株不合格品计算,计算不合格百分率。
5.8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避风阴凉处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
6.2 苗木应成批检验。
6.3 各级苗木中低于该标准的苗木比例不应超过5%,超过5%的应重新分级。
6.4 商品苗木应附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格式见附录A。
6.5 商品苗木应检疫。
7 包装、标志及运输
7.1 包装
裸根苗木每50株或者100根扎成一捆,营养杯苗采用竹筐或塑料筐装,50或100杯一筐。
7.2 标志
商品苗木应附标签,标签模型见附录B。
7.3 运输
苗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长时间堆积重压、风吹日晒及冻害。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光皮树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光皮树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存根 编号 苗木类型 品种(系) 株数 其中:Ⅰ级 Ⅱ级 起苗日期 包装日期 发苗日期 育苗单位 用苗单位 检验单位 检验人 签发日期 ………………………………………………………………………………………………… 光皮树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编号 苗木类型 品种(系) 株数 其中:Ⅰ级 Ⅱ级 起苗日期 包装日期 发苗日期 育苗单位 用苗单位 检验单位 检验人 签发日期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苗木类型 品种(系) Ⅰ级(数量) Ⅱ级(数量) 质量检验证书编号 出圃年月 生产单位 地址 电话
光皮树苗木标签模型
图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