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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1-10-26 19:35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8.1 绿化工程附属设施指绿地中的给水灌溉设施、绿地排水设施、绿地护栏设施、花坛设施、绿地园路。
18.2
各类绿地应根据北京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植和管理条件,设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18.3
应根据北京缺水的现状提倡建设集水、节水型绿地,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隐蔽式集水灌溉系统或使用再生水、河湖水(古树名木目前暂不使用再生水)。各类绿地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设施。
18.4
喷灌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4.1
管道的基础不得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18.4.2
管道的套箍、接口应牢固、紧密,管端清洁不乱丝,对口间隙准确。
18.4.3
管道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管线布局合理,使绿地全部能浇上水,并防止喷洒到绿地外,铺设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18.4.4
管道的沟槽还土后应进行分层夯实。
18.5
绿地需设护栏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5.1
铁制护栏立柱混凝土墩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墩下素土应夯实。
18.5.2
墩台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焊接点应光滑牢固。
18.5.3
铁制护栏锈层应打磨干净刷防锈漆一遍,调和漆两遍,或其他防锈处理。
 18.6
附属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GBJ 301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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