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的最低标准为每亩1200元(标准下同);
征收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8倍计算;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2倍计算;
征收城市常年菜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10倍计算;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计算;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10倍计算。其中,涉及到拆迁并按有关拆迁政策补偿的,不重复计算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1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11000元;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亦可按该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0%-70%计算。可移植的苗木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